关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30日在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毛强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实施该法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是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我院首先成立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一系列的学习、培训、考试,强化对该法的理解,在省院组织的检察人员新刑事诉讼法业务考试中,我院取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绩,得到了市院领导的高度评价。二是多措并举,全员学习。我院投入专项资金为全体干警购买《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学习教材,选派干警到中国政法、浙大等高校学习培训。坚持集中学与自主学相结合,务求全体干警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丰富内涵。三是完善机制,形成规范。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既有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书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启动业务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的“废、改、立”工作。四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不久前,我院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工作联席会议,对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需要三机关配合的退回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下面就我院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保障人权新要求,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人权保障理念提到了刑事诉讼的新高度。
1.依法落实辩护制度。加强执业律师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律师接待、阅卷须知制度,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的条件、预约、安排、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辩护代理业务的受理、移送、联系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由办案部门负责,改变以往律师接待工作多部门共管的局面,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条件。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三日内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院书面联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3年1月1日以来,我院对审查起诉案件的320余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履行了权利告知义务,告权率达到100%。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委托辩护要求,及时向其近亲属或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联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1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办案人员积极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一律入卷备查。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当面听取辩护律师辩护意见60余次,收到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40余份,并及时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规范执行证据标准制度,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细化新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把各类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依法排除各类非法证据2份,从严把握了细化后的证据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防范案件“带病”起诉,确保案件质量,做到提起公诉的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013年以来,我院共提起公诉案件207件313人,有罪判决率100%,无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对于没有达到起诉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件4人。
二、贯彻执行刑事检察新规定,全面提高刑事检察工作水平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系列新职能,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更加繁重的执法任务和更高的执法要求,另一方面,检察职权的优化配置也给刑事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准确把握不起诉制度新要求,规范执行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丰富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完善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程序,为审查起诉案件的规范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完善后不起诉制度的要求,我院共做出法定不起诉案件1件1人(犯罪嫌疑人吕希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吕希民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存疑不起诉案件2件4人,相对不起诉案件32件39人。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对我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公安机关无一件提出复议、复核。
2.贯彻落实庭前会议和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院全面推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共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166人次,出庭率达到100%。
三、贯彻执行诉讼监督新任务,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全面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正确运用纠正漏诉漏罪、纠正违法、刑事抗诉等方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大力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二是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有涉嫌共同犯罪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遗漏的犯罪事实、罪名,依法予以纠正。2013年以来,我院共纠正侦查机关漏诉31人,纠正漏罪18件,纠正违法30件。三是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对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2013年以来,我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4件6人,目前案件均在审理中。
四、贯彻执行刑事和解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1.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刑事和解从宽处理的规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执法办案注意对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促成刑事和解,并通过不起诉、改变强制措施和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等方式依法落实刑事和解政策,缓和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年来,共促成刑事和解案件18件,其中作不起诉处理5件,建议从宽处理或者适用缓刑13件。
2.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促使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2013年以来,我院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执法意识和能力与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贯彻执行人权保障、法律监督等新任务的能力仍有较大不足。二是执法任务与人员、物质保障的矛盾进一步加剧,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职能,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案多人少任务重已成为各业务部门的普遍矛盾,迫切需要增加一定的人、财、物予以保障。三是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内部执法规范建设仍任重道远,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都带来较大变革,新创设的一些制度急需明确操作规程,完善配套制度,原有的一些业务和行政管理规范亟需修改、补充和完善,迫切需要加快规范化建设步伐。四是公检法三机关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合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工作安排
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关系检察工作全局,关系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继续把贯彻实施该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执法机制、强化执法保障,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夯实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不断转变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观念,强化全体干警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以最新的执法理念指导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打牢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素质基础
在前一阶段学习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新一轮学习新刑事诉讼法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选派干警参加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学习培训引向深入,做到每位干警都知新法、懂新法、用新法。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检察实训、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实练实训,进一步增强干警的人权保障、证据运用、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提高自身执法能力,为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奠定坚实的素质能力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筑牢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加快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重点加强未成年社会调查机制、强制医疗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研究,制定我院相关工作规范。积极与公安、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医疗审查过程中的协作配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简易程序出庭等工作机制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确保新刑事诉讼法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保障,夯实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
认真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对不同部门工作任务的影响,合理利用新招录干警和既有人力资源,科学调配,有效整合,进一步充实业务一线部门的办案力量。积极研究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经费、装备保障问题,积极向区委、区人大报告新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使得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有强有力的人财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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