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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2012年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12年10月30日在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毛强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的安排,我代表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汇报今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2年以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以来,在烈山区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我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增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实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批捕职能,实现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2年,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积极深化侦查监督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75件1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63件108人,不批准逮捕12件14人。案件类型以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为主,犯罪手段呈多样化、隐蔽化趋势;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寻衅滋事等涉及扰乱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比较突出。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认真推行讯问制度,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及委托律师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二是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和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告知程序,如侦查机关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的案件是否立案应告知报案人,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如有“没有明确告知被讯问人其自身权利”、“刑讯逼供”等情况,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举报,此举措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自身权利。三是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两个“向前延伸”,确保案件质量。将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对辖区重特大刑事案件,我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参加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等,为快审快捕做好准备。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两个“向前延伸”案件8件次。两个“向前延伸”,不仅提前了解熟悉了案情、把握证据,防止关键性证据消失,还加快了办案进度,确保了案件质量。加强捕诉衔接,依法纠正漏捕。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同案嫌疑人及其他犯罪线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通过加强与公安、公诉部门工作的衔接,有效地减少了漏捕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依法纠正漏捕12人,维护了司法公正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其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均已移送审查起诉,2件已作出了有罪判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3件。

为加强立案监督,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注重多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通过严把案件审查关,从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中查找线索,注意从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案件中挖掘线索,拓宽立案监督渠道,防止案件流失和打击不力。二是创新工作机制,确保从源头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今年我院已与公安机关会商初步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立案协商制度,着手与公安机关就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上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有序的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了公、检相互配合打击犯罪的合力,而且保证了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从源头上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在工作中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完善工作对接,探索完善立案监督操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大立案监督职能,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判决率。

(三)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突出打击重点、重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注重提高办案效能。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省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发挥捕前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调处,减少对抗因素,化解矛盾,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而且节约了诉讼资源,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稳定大局,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办事机构,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的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面开展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1、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时,着眼实际,解决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试点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捕、诉、访一体化。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促进未成年人社会化关护帮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今年以来,我区无一例未成年人犯罪。

2、积极参与上级院布署的“五类人员”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八个公安派出所逐一检查走访,对全区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准确掌握了辖区“五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向市院汇报。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2012年社区矫正人员交由司法局监管。2012年6月13日,我院派员参加并监督我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涉及八个公安派出所与五个司法所,交接人员210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顺利交接,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了特殊人群管理。

3、加强普法教育,积极参与法律宣传。今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到临涣中学上法制课,到机关、工厂、社区、新农村进行普法宣传,到华家湖新村社区网吧指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到疃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面对面帮教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使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升,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但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党和人民群众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我们工作中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有的干警在引导侦查取证中能力不足,对“有无逮捕必要”这一要件还不能准确、娴熟地掌握和运用。

二是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缺乏知情权,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够畅通。

三是侦查活动监督总体还比较薄弱。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给工作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如提前介入侦查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侦查监督的手段不足,纠错机制不够完善

四是人员少、任务重,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殷切期望,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根本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决定》,更是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认真落实:

一是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双重”方针与区别对待、少捕慎捕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完善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分析审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制度,积极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试点工作。

二是提高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力度,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有罪判决率;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努力建立从一般的工作联系层面,深入到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层面的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在专项侦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工作,坚持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并重,防止以“捕”代“侦”。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参加“平安烈山”的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定期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调研、分析,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各类专项治理行动。

五是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干警明确职责,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树立无私无畏、甘于奉献的优秀品格,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其次是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通过岗位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提高办案水平,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推动侦监工作科学发展。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根本宗旨的体现,我院将牢记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责任,捍卫国家法律严肃性,公正司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在新的形势下,紧紧围绕我区“转型发展、全面发展、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注释: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经审查后作出不批捕或追加逮捕决定,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或追加起诉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是指由侦查机关定期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刑事拘留和专项打击行动侦破的案件数据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通报。同时检察机关对批准逮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所涉及的情况每月向公安机关通报。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五类人员”指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