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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2011年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1年9月28日在区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忠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的安排,我代表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汇报一下2007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7年以来工作情况

2007年以来,在烈山区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我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增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实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严格依法办案

近年来随着烈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发案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理念,积极深化侦查监督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07年以来,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467件6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397件543人,不批准逮捕70件98人。案件类型以故意伤害、盗窃、诈骗、交通肇事为主,犯罪手段呈多样化、隐蔽化趋势;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案件、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类案件的涉案数额具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等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仍然比较突出。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案件质量:一是坚持“双重”方针与区别对待、少捕慎捕政策的统一,确保宽严相济的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既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又对有法定从轻条件的依法从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二是认真推行讯问制度,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及委托律师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三是坚持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对辖区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参加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等,为快审快捕做好准备,缩短了审查批捕的办案周期,提高了报捕案件的质量,减少和杜绝了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四是强捕诉衔接,依法纠正漏捕。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同案嫌疑人及其他犯罪线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通过加强与公安、公诉部门工作的衔接,有效地减少了漏捕现象的发生,2007年以来,依法纠正漏捕18人,维护了司法公正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以立案监督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07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6件,其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0件,已办结24件,另外6件正在办理中;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6件。

为加强立案监督,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注重多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通过严把案件审查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查找线索,拓宽立案监督渠道,防止案件流失和打击不力。二是在工作中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完善工作对接,注重探索完善立案监督操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大立案监督职能,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率、起诉率、判决率。三是强化对立案监督案件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实时反馈制度,杜绝侦查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监督,重点监督情节显著轻微及非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案件,共纠正11件, 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重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对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刑事犯罪进行了严厉打击,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维护了烈山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在审查批捕中慎用检察权,实行“人性化”办案。我院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区别对待的统一,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将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办案的每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及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慎用逮捕措施,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2007年以来,先后对9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落实帮教措施,通过法制教育、调查回访等措施促成未成年犯罪人积极悔罪。

三是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注重提高办案效能。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省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充分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发挥捕前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调处,减少对抗因素,化解了矛盾,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而且节约了诉讼资源。

(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稳定大局,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办事机构,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的综治要求,全面开展了各项综治工作。一是按季度对烈山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情况。二是积极参与上级院布署的“五类人员”考察工作,定期对辖区八个公安派出所逐一检查走访,对全区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准确掌握了辖区“五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考察结果及时向市院汇报。三是加强普法教育,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法律宣传。深入社区、矿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四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五)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为人民服务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我院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紧紧抓住关系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拓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领域和平台,侦查监督部门先后接待上访群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来访70余次,以理释法,明晰法理,化解矛盾,把侦查监督工作做成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心工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院侦查监督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但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党和人民群众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我们工作中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有的干警在引导侦查取证中能力不足,对“有无逮捕必要”这一要件还不能准确、娴熟地掌握和运用。

二是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够;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缺乏知情权,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够畅通。

三是侦查活动监督总体还比较薄弱。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给工作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如提前介入侦查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侦查监督的手段不足,纠错机制不够完善

四是人员少、任务重,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殷切期望,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根本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决定》,更是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我们将通过以下措施认真落实:

一是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双重”方针与区别对待、少捕慎捕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完善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分析审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制度,积极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试点工作。

二是提高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力度,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有罪判决率;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努力建立从一般的工作联系层面,深入到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层面的工作机制。

三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在专项侦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工作,坚持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并重,防止以“捕”代“侦”。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参加“平安烈山”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定期对社会治安形势进行调研、分析,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各类专项治理行动。

五是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干警明确职责,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树立无私无畏、甘于奉献的优秀品格,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二是通过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通过岗位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提高办案水平,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推动侦监工作科学发展。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根本宗旨的体现,我院将牢记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责任,捍卫国家法律严肃性,公正司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在新的形势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烈山、和谐烈山”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