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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2022年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2526日在烈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英

 

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报告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3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我省各级院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5月,我院在全市率先推出《烈山区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并在全省做先进交流发言。

两年多来,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对48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人数的85.8%。认罪认罚适用比例目前稳定在89%左右,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比例从2020年的75.7%提高到2021年的84.1%,量刑建议采纳率从2020年的88.8%提高到2021年的96%,上诉率从2020年的5.2%下降到2021年的1.9%,认罪服判率位居全市首位。实践证明,认罪认罚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侦、捕、诉、判各个司法环节,涉及公、检、法、司多个部门,通过相关单位的紧密配合,确保制度落实落细。

一是加强配合,推动检警协作。依托提前介入机制,将认罪认罚工作关口前移,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会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在做好定罪证据收集的同时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从源头上保证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二是增进沟通,凝聚法检共识。与区法院建立常态化通报机制,相互交流制度适用情况,共同研究具体问题,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统一司法尺度,减少量刑分歧。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比例从2020年的75.7%提高到2021年的84.1%。

三是通力合作,强化检律对接。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及时与区司法局会商协作,由司法局协调多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制作律师值班表、合理安排律师值班时间,确保具结程序律师全覆盖。两年来,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191件272人。

(二)能动履职,发挥主导责任

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协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努力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一是积极优化措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我院细致梳理危险驾驶、盗窃等常见罪名的量刑情节及近两年法院判决情况,借助量刑建议统计分析数据掌握量刑规则,制定量刑参照表格。量刑建议采纳率由2020年的88%提高到2021年的96%。

二是做好繁简分流,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推动建立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三是用足用好起诉裁量权,实现更好办案质效。为深入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研判,对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轻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分化犯罪,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我院在全市率先制定了《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实现了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全覆盖。

(三)多措并用,强化权益保障

一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对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以来,不批捕157人、不起诉49人。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从严惩处量刑建议。

二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机制,制发推行权利告知、听取意见统一模板。加强应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认真执行《认罪认罚具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切实提高认罪认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22年3月份以来,认罪认罚案件已全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是强化被害方合法权益保障。积极做好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衔接,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退赃退赔,维护被害人权益。对有条件、有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而不积极赔偿的,慎重或者不适用从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开展司法救助。2020年以来对11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共计发放救助金36.68万元。

 

(四)监督有力,确保廉洁司法

一是强化案件管理。依托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实行全口径、全流程监控预警。依托司法档案管理系统,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履职办案情况全面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可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研讨争议案件,防止检察权滥用错用。

二是推进检务公开。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及时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及程序性信息。结合检察公开听证,大力开展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工作,2020年以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等百余人参与公开听证。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案件评查、绩效考核、失责惩戒和执纪问责相衔接的问责追责机制,严格落实 “三个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取得明显成效,提升了办案质效,发挥了护稳定、保发展、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但在全面深化和适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比例有待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基本价值就是程序从简,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合理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目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占比较低。

二是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检察官的综合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部分检察人员对制度意义认识还不深,对制度价值理解还不透。部分检察人员依法精准高效运用制度的能力还存在不足,诉判不一、上诉反悔案件仍有发生,处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开展深度释法说理,对附加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等方面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是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强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政法各部门共同任务和责任,需政法各部门之间进一步增强共识,强化工作衔接。检察机关在律师实质化参与、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构建全流程速裁简化办案模式等方面还需更加主动作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实现更广泛的司法共识、开展更深入的协作配合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贯彻落实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一)积极破解难点,有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常态化

尊重司法规律和一线办案检察官主体性,聚焦办案程序规范、量刑标准统一、办案人员主动性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推动工作常态化。一方面从审查规范、从宽幅度、不起诉适用等方面入手,制定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和从宽细则;另一方面,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有针对性地开展认罪认罚案件质效评查活动,以调动检察官适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升认罪认罚适用规范化水平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升检察官在量刑建议、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培养刑事检察领军人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整体队伍不断提升。认真总结类案的量刑规律和特点,注重发现和培育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三)强化协作配合,努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

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与法院共同研究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指引,进一步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权利的保障。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制作法治宣传版面,以浅显、新颖的形式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感召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为指引,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为新时代美丽烈山建设作出检察贡献。

 

 

 

 

 

 

 

 

附件1:

名词解释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方面。

2.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案件采取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该程序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一般为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3.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4.精准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的确定型量刑建议。

5.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载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内容的书面文本。该文本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6.检察官联席会议: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的,由检察官共同参与研究,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的专门会议。

7.检察官业绩考核: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8.捕诉一体: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