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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2020年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星海

(2020年11月26日)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检察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全国人大依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新的司法职能、重大的监督职责。自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在区委和市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把充分履行公益保护职能与建设美丽烈山相结合,攻坚克难,主动作为,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7年7月至2020年11月,我院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案件35件。2017年立案2件;2018年立案10件;2019年至2020年11月立案办理2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9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依法履行了“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

二、做法与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高位推进。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摆在首位,积极向党委、人大进行汇报,争取并得到党委、人大及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院党组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和全院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强力推进。检察长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把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通过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及时研究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事宜,为深入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强化部门联动,有效拓宽公益诉讼案源渠道。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共同协作,先后与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联系点,增进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促进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我院检察公益诉讼部门还深入烈山镇,宋疃镇、古饶镇的村和社区分发宣传材料,向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争取基层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参与。2018年召开的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走进检察机关,全面介绍我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参与“江淮普法行”“宪法宣传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等各类法治宣传活动,将办理的典型案件通过宣传媒介宣传报道,如2018年我院办理的淮海战役烈士荣誉与尊严保护公益案件被《安徽法制报》《检察日报》《正义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并作为全市唯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全国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汇编》。通过深入广泛宣传,让公益诉讼不断向深里走、向实里走、向心里走。另外,通过由市检察院研发的“智慧民行”系统,构建了“智能排查与人工审查线索发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拓宽了路径。

(三)聚焦民利民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近年来,我院检察公益诉讼部门紧紧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民生领域,不断强基固本,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进社区、进村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强化检察职能,守护绿水青山”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做客烈山广播电台“南湖法治”栏目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先后开展了“美丽乡村检察行暨生态环境大巡查”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主动服务和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如介入烈山区濉符大沟、郝邱沟水体污染、华家湖水库烧烤污染环境等案件的前期调查处置,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清事实,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亮剑保护国有财产和受损社会公益,加强英烈权益检察保护,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引导行政执法部门关注群众身边的药店、卤菜店、超市等场所,深挖细查超标使用亚硝酸盐、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19年办理的华家湖水库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就是通过督促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烈山镇政府依法履职,使得华家湖水域重获生机与活力,再现草长莺飞、碧浪清波。

(四)围绕公益核心,注重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成效。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其监督力度大,但是程序周期较长,见效较慢。因此,程序快捷的诉前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手段之一。受损公益在诉前程序中得到修复,既实现了监督效果,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如网络餐饮平台公示资质信息不全问题、滨湖校区西侧小吃点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又如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上,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履职,使得存在的问题得以及时整改。尤其是在“回头看”回访活动中,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关停了烈山辖区内违法排污养殖场。在此过程中,我院检察公益诉讼部门通过与行政部门增加工作交流,加强业务宣传,逐渐取得行政机关对我院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的理解,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和整改率得以大大提高。近年来,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共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9件,行政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整改率为100%。实践证明,通过以柔性举措落实刚性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利于及时保护公益,实现司法的最佳状态。

(五)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坚持依法严惩侵犯公共利益犯罪的同时,大力提倡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既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服务功能损失、应急处置等费用,又督促侵权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等方式落实修复责任,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效对接。如2018年我院办理的魏成忠等人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介入,了解林木防风固沙的作用,损害鉴定、修复费用计算等专业知识。立案后,从及时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改变环境被破坏的现状考虑。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深入开展说理释法,被告人向司法机关缴纳环境修复费用,为后续环境修复工作打下了基础。为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打响了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第一炮,也成为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型业务,法律规定还不具体、不完善,在办案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案件线索有待进一步扩展。充分有效的案件线索是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作为一项新的检察职能,公益诉讼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社会知晓率低,影响力还较弱,群众主动提供线索较少,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更少。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多数案件线索发现要靠民行检察部门自己找,无法达到面面俱到。

(二)制度规范有待进一步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性,导致司法实务中法、检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损害检验、鉴定、评估费用等事项需法律规范与保障,通过诉讼取得的损害赔偿金也需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这都需要相关制度予以规范。

(三)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一是知识储备不够,对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不多,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充分,从理论与实践上把握好公益诉讼案件能力有待提高;二是获取证据的能力有待提高,公益诉讼案件时间跨度长,证据消失快,保存固定证据难;三是办案力量较薄弱,因司法改革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我院员额检察官不足,能分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岗位的员额检察官更少。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化公益理念,主动融入大局。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推深做实公益诉讼工作,在改善烈山生态质量,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上实现新突破。要扩大公益诉讼工作知晓率,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公益保护故事,传递各方齐心协力保护公益、守护民生的坚定决心和主动担当。提高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不断扩大社会影响,赢得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二)依靠党委人大,形成监督合力。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固树立“监督者更需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真诚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对接,建立诉前检察建议反馈、落实会议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相关程序。加强与律协、环保公益组织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对公益诉讼的促推作用。

(三)提升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学习和素能提升。建立常态化的学习机制,以懂行政、会调查、善公诉为目标,切实强化证据收集提取能力、案件审查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出庭应诉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理念先进、能力突出、专业精通、人员稳定的队伍。严格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权,正确把握公益诉讼的标准和范围,严格履行诉前程序,稳妥慎重提起公益诉讼。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新时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为契机,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担当有为,实干争先,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全面提升烈山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加快美丽烈山建设展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发现的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诉前程序: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附件2

 

相关案例

1.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烈山区民政局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份,本院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专项活动中,发现“淮北人论坛”中有帖文称“一无名烈士墓遭破坏”。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干警即对此处的无名烈士墓进行了实地勘查和调查了解,该烈士墓内的烈士骨灰之前已迁移至烈士陵园安葬,但是墓碑未迁移,墓地未平整,破损严重,杂草丛生,人民群众误认为烈士墓无人管理。于是,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烈山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对烈士墓地进行平整,妥善保管墓碑,并在相关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烈山区民政局高度重视,及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依法履职,整改到位,消除了公众误解,切实捍卫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风尚。该案系淮北市首例英烈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丛书。

2.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烈山镇政府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4月,淮北人论坛上一篇名为“化(华)家湖环境被破坏,垃圾乱扔”的帖子引起第二检察部检察干警的注意。从配图中可以看出,市民们利用周末来到华家湖水库游玩,烧烤。当地群众也在水库内草坪上支起各种小吃摊,跑马场,以及孩子玩的游乐设施。经过现场查看,华家湖水库库区周边遍布食物残留物、塑料袋、烧烤遗留的炭灰等生活垃圾。使华家湖水库环境受到损害,水体存在污染隐患,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华家湖是淮北市的生态湖,也是城市用水的备用水库。然而,水库周边成片的垃圾、塑料袋以及烧烤遗留的炭灰使华家湖水库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负有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职责的区农水局、向对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烈山镇政府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区农水局对华家湖水库进行管理与整治,维护水库环境;要求烈山镇政府加强对违法经营等影响库区环境行为的管理。区农水局与烈山镇政府大力配合,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与管理。在后续的“回头看”回访中,华家湖水库又回到了往日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