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上午,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不到10分钟。本案是烈山区首例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亦不持异议。烈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判决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张某某在其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知悉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为新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烈山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大量的工作做在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法庭开庭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