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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贪利性犯罪统计分析
时间:2016-03-04  作者:况雷 张静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贪利性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的分类,而是以犯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为标准所作的一个学理分类。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十种犯罪类型上看,贪利性犯罪应当包括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所规定的大部分犯罪。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受理的公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就当前贪利性犯罪案件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减少该类犯罪的对策。

一、2011年至2013年贪利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

() 贪利性犯罪犯罪人数

2011年,烈山区检察院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件共146227人,其中,贪利性犯罪案件4788人,包括:盗窃罪2749人,诈骗犯罪58人,贪污贿赂犯罪55人,抢劫罪47人,私分国有资产18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15人,敲诈勒索犯罪13人,抢夺犯罪11人,逃避缴纳税款11人,信用卡诈骗11人;贪利性犯罪人数占总受理犯罪人数的38.77%

2012,烈山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 174264人,其中,贪利性犯罪案件80125人,包括:盗窃罪4578人,抢劫犯罪1215人,贪污贿赂类犯罪79人,诈骗犯罪59人,信用卡诈骗犯罪33人,合同诈骗犯罪33人,敲诈勒索罪23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1人,挪用资金犯罪11人;贪利性犯罪人数占总受理犯罪人数的47.35%

2013年,烈山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154247人,其中,贪利性犯罪67112人,包括:盗窃罪3463人,贪污贿赂类犯罪1114人,抢劫罪710人,诈骗犯罪49人,敲诈勒索34人,信用卡诈骗犯罪23人,合同诈骗犯罪22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2人,职务侵占罪13人,挪用资金犯罪12人;贪利性犯罪人数占总受理犯罪人数的45.34%

(二)贪利性犯罪人员文化程度

年份

文 化 程 度

小学

初中

高中

 

专科

 

本科

研究生

2011

23

50

4

7

4

 

2012

60

47

7

7

3

1

2013

31

63

5

6

6

1

如图所示,贪利性犯罪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犯罪占较大比重,并出现高文化层次的人犯罪的现象。2011年,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犯罪人数占贪利性犯罪总人数的82.95%2012年,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犯罪人数占贪利性犯罪总人数的85.6%,另有本科以上学历4人犯罪;2013年,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犯罪人数占贪利性犯罪总人数的83.93%,另有本科以上学历7人犯罪。

(三)贪利性犯罪人员身份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计受理贪利性犯罪194325人。从犯罪身份上看,无业人员犯罪169人,农民犯罪73人,工人犯罪41人,个体劳动者犯罪9人,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10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人。(犯罪人员身份占贪利性犯罪总人数比重如下图所示)

二、贪利性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贪利性犯罪案件及人数呈上升趋势

2011年,贪利性犯罪案件共4788人,2012,贪利性犯罪案件80125人,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0%2013年,贪利性犯罪案件67112人,案件数量较2011年增长了42.6%,贪利性犯罪人数同案件数量一样,均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预防并减少贪利性犯罪案件发生刻不容缓。

(二)贪利性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在贪利性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106件,占全部贪利性犯罪案件的54.6%;抢劫案件23件,占全部贪利性犯罪案件的11.9%;贪污贿赂案件23件,占全部贪利性犯罪案件的11.9%,盗窃犯罪、抢劫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案件数量占全部贪利性犯罪案件的78.4%,是贪利性犯罪案件的集中犯罪类型。

(三)共同犯罪日益突出

在受理起诉的贪利性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60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0.9%,是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这一特点在盗窃犯罪、诈骗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共同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多为亲戚、老乡或者是结识不久的“哥们”,这些人在犯罪之前,基本上处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状态,贫困成为他们犯罪的主要动因。另外,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贪利性犯罪,在前几年是比较少见的,近年来,在贪利性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共犯特征日益突出。

(四)智力型犯罪不断出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智力型的特点。智力型犯罪是指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作案,使得犯罪行为更为隐蔽,犯罪后不留痕迹,不易被发觉,即使被发现,侦查取证也异常困难,难以侦破。这一特点在贪利性犯罪中逐渐显现。智力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犯罪的方式也更加多元、隐蔽,如诈骗犯罪开始利用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诈钱财,使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遭受重大损失。

三、贪利性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经济困难和管教缺失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会提到家庭贫困,希望通过快速获得财产的方式,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他们往往没有耐心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一点一滴地积累财富,犯罪成为他们的首选。加之家庭管教不严,各方面管理失控,缺少必要的家庭救助,也助长了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世界观和人生观歪曲

走上贪利性犯罪的道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歪曲是关键因素。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超过49.2%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为初中,有35%以上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教育的欠缺使得他们在世界观、人生观的养成上无法得到正确的引领。追求享乐、爱慕虚荣,无限膨胀的个人私欲影响着民众、国家工作人员对钱财的渴望,为了满足虚荣心,他们往往容易铤而走险。

(三)贫富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失衡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多人勤劳致富了,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这样,使很多无收入以及拿着低薪水的普通民众甚至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差,较高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形成了严重失衡。在此情形下,一些人就会通过自己的方式力求达到经济上的平衡,窃取、诈骗、抢劫、抢夺他人财产、利用自己在国家机关的职权贪污索贿等情况就会出现,贪利性犯罪屡屡发生。

(四)违法成本低导致法律威慑力下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烈山区来讲,盗窃、诈骗类贪利性犯罪均有可能仅作缓刑处理。缓刑相对于实刑更加自由,可以在社会上活动,只需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在缓刑期内若表现良好,即不再执行实刑。这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只要自己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就可以不坐监狱,不被限制自由,使得盗窃、诈骗的惯犯、累犯非常多。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存在腐败无碍大局或以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借口干扰检察机关办案。这些情况均纵容了贪利性犯罪的发生。

四、当前预防和减少贪利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整体素质。公、检、法、司等可以开展联席会议,做好区、镇、街道办的法律宣传工作计划,保证人民群众能够接近法律、了解法律、敬畏法律,进而应用法律维护权益。对机关干部要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广大机关干部的廉政观念,教育每个机关干部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国家法律规范以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端正自己的行为。

(二)大力加强侦查队伍建设,努力确保办案质量。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侦查队伍素质的高低是案件质量的保障。一是加强侦查人员职业教育和廉政教育,秉公执法、不循私情,依法办案。二是加强侦查业务学习,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在提高侦查人员基本素质的同时,通过专项培训、业务研讨、实战模拟等多种形式,提高侦训技巧。三是大力开展贪利性犯罪侦查研究,尤其要加强对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突破贪利性犯罪查办难的瓶颈,努力拓宽查办犯罪的范围和视野。

(三)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贪利性犯罪从严惩处。要对贪利性犯罪的处罚加强法律监督,做到宽严相济,正确适用实刑和缓刑,提高贪利性犯罪的违法成本,遏制贪利性犯罪惯常犯多发的趋势;另外,利用新闻媒介等形式,对贪利性犯罪中的典型犯罪案件公开报道,以鼓舞人民同经济犯罪分子斗争的决心,教育大众,震慑犯罪。

(四)积极做好贪利性案件预防,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犯罪。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摒弃和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真正做到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贪利性犯罪。要立足办案抓预防,强化办案人员个案预防的责任意识,做到一案一防一建议。即针对具体案件和发案单位的情况,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检察建议,并抓好落实,将贪利性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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